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由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撤销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70.0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五)在校期间无因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成人教育员工的学习成绩优良且通过规定的学位课水平考试; 第五条 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未达到70.0分,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除第(三)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培养方案计划外相关等级考试和实践能力表现突出的可折合相应学分绩,经累加学分绩达到70.0分者。具体折合办法如下: 1.外语四级通过后加0.5学分绩、六级通过后加1学分绩,国家计算机等级3级考试通过后加1学分绩,同类考试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 2.参加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最高加1.5学分绩,具体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3.参加教师科研课题并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者增加1学分绩(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太阳集团tyc151)。 第六条 在校因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一次后未再受到其它处分,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除第(五)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受处分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审核时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2.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或其它表扬奖励者且毕业审核时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者; 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4.解除处分者; 5.有特殊才能或突出的先进事迹和贡献,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可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等相关材料,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条件员工的相关材料,召开评定会议,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报教务处复审,同时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条件员工的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即有效。 (三)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2020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前细则废止。 |